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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链传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细则

 

  1. 全国链传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标委会日常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按标委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2.  

  3. 秘书处挂靠单位
  4. 秘书处挂靠在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所在单位,挂靠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 自愿承担并保证秘书处履行职责。
    2.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负责人和专业对口的工作人员。
    3. 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如电话、传真、打字、复印等设备或可享受优惠服务。
    4. 能保证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人员待遇相同,如工资、奖金、住房、

    职称评定等。

     

  5. 秘书处工作人员

标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4. 秘书处的主要工作任务

4.1 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a)根据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申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机械工业局有关要求,结合链条行业的具体情况,在落实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后提出制定、修订标准计划草案。

b)制、修订标准计划草案经通过后上报主管机关,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有关单位,并按《机械工业标准制订工作细则》的要求负责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实施。

c)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同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工作组保持联系,积极协调、保证进度。

d)对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报送来的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以是会审。也可以是函审。

采取会审方式时,秘书处应于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发送到全体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全体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采用函审方式时,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发送全体委员审查(时间为两个月),应有全体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此时达到有效票数的3/4以上同意即可按通过审查计。

e)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负责单位或工作组经按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后的报批稿后,应组织标准复核人员对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的技术内容及编写格式、质量进行全面复核并签字,经秘书长审核后送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报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4.2 标准复核、修改与解释

a)标委会秘书处须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经标委会通过后予以实施。标准复核的实施按《机械工业标准制订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b)当标委会接受了委托后,对已批准发布的标准负责解释。

4.3 标准的宣讲、培训

秘书处具体负责制定标准的宣讲及培训计划的实施。宣讲、培训可通过编写材料、举办会议与办班等多种方式进行。每次宣讲与培训活动均应有书面总结,每年向主任委员汇报一次,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向全体委员书面通报。

4.4 参与产品质量体系和安全认证工作

a)标委会通过秘书处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认证机构联系,举办内审员学习班为行业培养持证的内审员及承担质量体系认证咨询任务。

b)秘书处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积极参与产品质量体系和安全认证工作。

4.5 国际标准化活动

a) 秘书处具体负责与ISO/TC100的对口工作,由秘书长专门负责此方面工作。

b)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与相应的国际会议。

c)及时组织力量翻译ISO/TC100发来的文件,在一个月内报送主任委员,按主任委员提出的名单及时寄发有关委员。

d)具体办理各类国际标准化技术文件的投票,积极组织向ISO/TC100提出国际标准提案。

e)向标委会提出参加ISO/TC100工作组人员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及被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具体办理推荐事宜。

4.6 同相关社团保持联系

协调、沟通与链条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传动分会链传动专业委员会等社团之间的联系,并对与本专业标准相关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4.7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新标准的解释,开展日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服务。

 

  1. 经费管理

5.1 秘书处负责办理筹集和管理标委会经费,经费的预算、决算均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5.2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一般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开支项目需经主任委员批准。

5.3 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作有关财务状况说明。

 

  1. 日常工作制度
  2. 6.1 秘书处每半年检查一次标委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向主任委员汇报,必要时向有关标委会成员通报。

    6.2 标委会的公函、通知和文件,由秘书长核稿、正、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委会工作介绍信、秘书处公函、信件、电报等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6.3 秘书处应建立文件的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并注重科学管理和办事效率。

     

  3. 附则

7.1 本细则需经标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实施。

7.2 本细则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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